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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20岁女孩在泰国被绑架杀害 温州警方刑拘3名犯罪嫌疑人

2023-04-07 11:14:12 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unknown 阅读次数:613

一名涉案的19岁泰国女孩向警方自首

本案会在中国还是泰国审理?

记者 程潇龙

4月1日,泰国警方接到报案,某寺庙附近一片香蕉林的水沟中发现塑料袋里有一具女尸,手脚被捆绑且有被殴打的痕迹,初步判断死亡时间已有约3至4天。经调查,死者为日前失踪的中国留学生金某,嫌疑人为3名中国籍男子。

昨天,温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:

3月31日,接我市居民报案称,其女儿(金某,20岁,浙江温州人)在泰国被绑架,绑匪索要50万元赎金。接报后,我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。经调查并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渠道获悉,人质已遇害,3名中国籍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,已从泰国乘飞机返回中国。4月3日,在公安部协调指挥和河北公安机关协助下,3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康(男,22岁)、周某甲(男,24岁)、周某乙(男,22岁,均为河北邢台人)在湖北襄阳被抓获。我市公安机关已将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记者了解到,目前,被害女孩小金的父亲金先生和亲属已赶到泰国,他带着中文翻译一起向警方作证。

赶到暖武里府邦湄南警察局与警方会面时,金先生一到就泪流满面。警方人士表示对事件很遗憾,请金先生提供进一步的细节。

金先生通过翻译透露:北京时间3月31日上午10点59分,他收到了一条勒索信息,是通过女儿小金的微信发来的,是女儿被绑手脚的照片,称准备50万元人民币,只给3个小时……

金先生还要求警察带他去发现女儿的地方。金先生点了蜡烛、熏香,献上鲜花,一路上一直有人扶着疲惫不堪的金先生。

本案会在泰国还是中国审理?

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主任裘红伟律师认为,后续处理涉及诸多法律问题。

由于案件发生地在泰国,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在泰国,故在泰国审判更有利于刑事指控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泰国被抓获,大概率会在泰国审判。但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被抓获,这就涉及两国之间刑事犯的引渡问题。

中国和泰国于1993年签订了引渡条约,泰国当局可以书面方式向我国提出要求引渡。但是否同意引渡,属于我国主权范围的事,我国需要根据案件相关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引渡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第十八条规定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,或者按照互惠原则,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。

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,且在中国被抓获,故中国法院也有刑事管辖权。但因刑事案件发生地在泰国,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,无论是人证还是物证,都在泰国,故在中国审判仍然离不开泰国司法机关的大力协助。

总之,如果在泰国审判,需要中国司法机关同意引渡;如果在中国审判,需要泰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。

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陈雷律师认为,按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,凡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,我国刑法均有管辖权。根据我国引渡法第八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》相关约定,即便泰方提出引渡请求,我国司法机关也可以坚持由自己审判。

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条:“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,由其登陆地、入境地、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,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”。
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十条规定,本案中三名被告回国后的入境地、离境前居住地、现居住地以及被害人离境前的居住地(即温州市)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。

同时,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,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。因本案最先受案单位为温州市公安局(被害人家属于3月31日报案),所以本案的后续,很大概率可能由温州市司法机关侦查,审查起诉及审判。

如果在泰国审判,有可能执行死刑吗?

泰国虽然保留死刑,但情况慢慢向“终生监禁为最重刑法”靠拢。许多被判处死刑的犯人,因没有得到最后的行刑通知而“大排长龙”,多年没有执行死刑。

陈雷律师认为,泰国有死刑制度,谋杀在泰国系重罪而且可以处以死刑。但是泰国死刑实际执行案件数量少,甚至出现长达数年不执行死刑的情况。

公开资料显示:泰国最后一次执行死刑,是2009年8月24日两名毒贩被执行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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